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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專任工程人員填報督察紀錄表和主辦機關督導紀錄表是否由專任工程人員簽章?
討論內容

【問題回覆】
主旨:有關主辦機關督導紀錄表應否由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7年10月7日府工下字第0970278522號函。
二、查營造業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 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復查「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 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第15點第1項規定,機關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並留存紀錄備查。
三、另本會曾函轉內政部營建署93年9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0930061511號函釋說明三,略以:「本部93年2月20日台內營字第0930082168號函及93年9月21日台內營字第0930086539號函規定,有關營造業法第35條第5款及第41條第1項所稱之查驗工程,包括工程估驗及工程查核。」(公告路徑:本會網站/法令規章/品質管理相關規定/相關函釋)
四、有關主辦機關辦理工程督導多採無預警方式辦理,其督導是否屬營造業法第41條規定之勘驗、查驗或驗收,督導紀錄是否需由專任工程人員簽名或蓋章疑義乙節,主辦機關辦理品管要點之工程督導,如有併同執行「勘 驗、查驗(包括估驗及查核)或驗收」時,則專任工程人員應於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來源出處:

【函釋】有關主辦機關督導紀錄表應否由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疑義乙案
http://www.pcc.gov.tw/pccap2/TMPLfronted/ChtIndex.do?site=002

公共工程旇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https://lawweb.pc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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